一犯罪活动,一个基本前提是,其用于证明这一问题的每项具有实质性的GPS信息(即,被告人在什么时间曾出现在什么地点)都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因为镶嵌论的逻辑推演过程是通过一组相关信息(基础信息)而分析获得一个在此基础上衍生的新信息,该新信息并非其基础信息的简单相加。这种推演对每项基础信息的可靠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否则,根据一个清晰度模糊的信息组而推知的新信息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据此,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从技术自身的定位精度及误差、操作方法的可靠性以及有无人为篡改等方面着重考察具体个案所使用的车载GPS信息的科学可靠性,若存在疑点,宜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能否将之用做定案依据。
2.关联性。关联性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有待裁判加以确认的某项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证据可采性以关联性为基本前提,因而关联性是正确适用各种排除规则的序曲。[25]一般认为,GPS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但与案件的基本事实具有关联性,因为GPS信息是一种“在场”证据或“不在场”证据。在镶嵌论的讨论语境下,车载GPS信息的关联性可能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单项GPS信息不一定具有关联性,但信息拼版整体具有关联性。
在长期监控的案件中,GPS证据往往并不仅仅用于证明被告人当时是否在场,而是通过被告人在一定时期的活动路线反映其是否参与某一犯罪。此时,某一时点上的GPS信息并不一定具有关联性,而是信息拼版整体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件中,数周监控数据显示,被告人的车辆曾多次出现于酒店A、码头B、夜总会C、酒吧D、网吧E,经查发现ABCDE都是存在毒品交易的场所,那么,被告人的车辆曾经在某月某日出现于酒店A(或B、C、D、E中的任何一处)的单次GPS记录本身并不直接体现出关联性,而若干信息综合后所获得的路线结果则体现出较明显的关联性。据此,在镶嵌论视野下,长期监控所获得GPS信息组群中,单项定位(基础信息)不一定具有关联性,但数项定位所获得的活动路线(信息拼版整体)可能具有较为明显的关联性。
其二,一组GPS信息所形成的行踪轨迹与待证事实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关联性。
有观点指出,GPS信息只能证明载体(车辆)的行踪,但对车辆的监控毕竟不同于直接的人身监控,被告人的车辆与被告人并非不可分离的一体。GPS信息所形成的行踪轨迹与被告人行踪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关联性?笔者认为,GPS信息的性质特点决定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这并不影响GPS信息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虽然其所形成的行踪轨迹在一定意义上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行踪,但却能够使处于争议之中的被告人行踪情况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因此,根据关联性的内涵,GPS信息所形成的行踪轨迹原则上是具有关联性的。
3.合法性。尽管镶嵌论对GPS取证甚至更为广泛的踪迹证据取证领域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本文的第二部分已经对镶嵌论视角下的GPS取证合法性问题有较多探讨,此处仅作简要归纳与说明。取证合法性是美国联邦法院将镶嵌论导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视角。根据镶嵌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