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解释车载GPS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其判决转而依据本州宪法上相当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相关条款,例如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以及纽约州上诉法院等[12]。该领域的突破发生在2010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Maynard一案中的判决意见使得该法院成为认为车辆GPS追踪属于搜查并排除非法获得的车载GPS证据的第一个联邦上诉法院。随后,检控方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其2012年的判决意见中维持了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其立论理由不同于上诉法院,而是转向了传统理论对搜查的界定,并据此判断警方行为构成搜查并违宪。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认为车载GPS证据的可采性应当受制于第四修正案的判决中,相关法院对待Katz、Kotts和Karo这三个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态度有所不同。对于Katz,这些法院并非意在推翻该案确立的标准,而是解释这一标准在新兴定位追踪科技语境下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而对于Kotts和Karo,相关法院则普遍表示应当将呼叫器这种相对粗糙原始的追踪设备与GPS这种代表着现代科技的追踪设备加以区别和界分,并进而表示Kotts和Karo不应当适用于判断车载GPS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为数不多的排除非法获得的车载GPS证据的案件中,有几个案件格外值得关注,因为这几个案件的逻辑推演中,除了上面谈到的排除理由外,还导入了一个新的理论依据,它将向人们展示问题更为根本的层面。这一新的理论依据就是“镶嵌论(mosaic
theory)”[13]。
二、United States v. Maynard[14]与镶嵌论的导入
2010年的United
Statesv.Maynard案是将镶嵌论明确导入判断车载GPS证据可采性的第一个案件,此案检控方随后又对该案中的搜查问题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并获准,由于涉及该搜查问题的只有其中一名被告人(Antoine
Jones),后续的上诉案件名为United States v.
Jones。在Maynard案之前,有两个州法院的判决意见,尽管没有明确提出镶嵌论的字样,也间接使用了镶嵌论的相关逻辑推演,它们分别是2003年华盛顿州的State
v. Jackson和2009年纽约州的People v. Weaver
(一)Maynard案之前的先声
2005年之前,只有为数不多的法院具体考虑过GPS追踪监控是否有别于Knotts和Karo案中的呼叫信号监控。有的法院回避这一问题,有的法院认为GPS追踪监控不属于搜查因而没有考察其可采性,也有法院认为GPS追踪监控属于搜查,并认为未获令状准许的GPS追踪所获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当属2003年华盛顿州的Jackson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判决理由中体现了镶嵌论的逻辑推演,尽管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并未在其判决中直接使用镶嵌论的具体字样。Jackson案的警方依据令状扣留了涉嫌谋杀女儿的被告人的两辆车进行搜查,并趁机在其车上安装了GPS追踪设备,把车归还被告人时,警察没有告知其安装GPS一事。通过下载GPS设备中的数据,警方获知被告人前往某一地点,并在此发现了孩子的尸体。[15]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州宪法,GPS追踪应以获得令状为前提。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G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