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监控所获得的信息种类要多得多,比如此人经常做什么,不做什么,反复做什么事。这种信息比独立的一段行踪更加能够告诉我们这个人的生活状况。某人反复地去某个教堂、健身场馆、酒吧或是赛马赌注登记者那里,监控到这种行踪与某一次发现他去过某处的行踪所告诉我们的大不相同;而连续的行踪甚至可以告诉我们更多,一个女人去看一下妇科可能不算什么,但如果在那之后不久她又光顾了孕婴商店,可能情况便有所不同。如果你了解一个人的全部行踪,便可以推断他是否每周都会去教会,是否酗酒,是否定期去健身,是否一个不忠的丈夫,是否接受治疗,是否与某些人结交或者参加了什么政治团体。[18]笔者认为,第二点理由比第一点更有说服力,它告诉我们警察通过GPS获得的不仅仅是某人的某次行踪路线,而是他的生活。尽管这一论证逻辑在Jackson和Weaver案中已经有所体现,但Maynard案首次正式将该逻辑背后的理论推向关于搜查标准的幕前,用来说明车载GPS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这一理论就是“镶嵌论”。
(三)United States v. Jones[19]的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s)
Maynard案的相关问题并未止步于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检控方就该案中对被告人之一An-toine
Jones进行GPS监控所获信息的可采性问题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并获准。最高法院在2012年1月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尽管九位大法官均认为应当维持原判,但理由有所不同。斯卡利亚(Scalia)大法官代表法院撰写了判决意见,罗伯茨(
Roberts)、肯尼迪(Kennedy)、托马斯(Thomas)、索托梅耶(Sotomayor)四位大法官加入其中,但索托梅耶的意见与斯卡利亚不完全相同,因而又单独撰写了协同意见;阿利托(Alito
)、金斯伯格(Ginsburg)、布雷耶(Brey-er)、卡根(Kagan)四位大法官同意维持原判的理由与斯卡利亚等大法官截然不同,另外撰写了协同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阿利托大法官撰写,金斯伯格、布雷耶、卡根三位大法官加入的协同意见,以及索托梅耶大法官的协同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再次体现出“镶嵌论”在涉及GPS信息的案件中重要影响。
在协同意见的开篇,阿利托就明确表示其立论和分析的基点是追问对Jones所驾车辆进行“长时间的监控”是否侵犯其隐私权的合理期待,而这一思考角度正是存在于“镶嵌论”的场域。阿利托认为,近年来涌现了许多监控行踪的新型设备:在有些地区,闭路电视录像监控无处不在;在收费公路上,自动收费系统能够精确记录驾驶者的行动路线;有些人购买的车辆带有GPS装置,以便利出行或在车辆失窃时能及时找到;手机以及其他无线设备能够让运营商跟踪并记录使用者的方位。在计算机时代到来之前,保护隐私权的最好方法不是宪法也不是成文法,而是实践,因为传统的监视方式决定了对监视时间的延长是那么的困难和成本高昂,所以罕有长期监控;然而,当科技变革的时代到来,立法也许便成为解决隐私权问题的最好方式。Katz案之后,国会并未把涉及监听的第四修正案问题留交司法系统解决,而是立即颁行了与此相关的综合性立法[20],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