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拒绝提供某些被羁押人的信息等。
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将镶嵌论引入有关搜查标准的探讨进而判断GPS证据的可采性,使镶嵌论更多地在公民利益的层面上发挥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进步。而镶嵌论之所以有适用于该领域的可能,是因为长时间的GPS监控所获得的信息锁链具备产生信息协同效应的基础。
2.镶嵌论对现行搜查标准的影响
应当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2010年Maynard案中导入镶嵌论来阐释搜查标准并分析车载GPS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以及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Jones案协同意见中对这一逻辑分析方式的肯定,是该领域面对变动不居的信息科技挑战所进行的一次有益的探索性尝试。美国学界和媒体对将镶嵌论用于搜查标准有不同评价,多数观点持赞赏态度,认为这一论述洞察到了通过新兴科技进行长期监控及其相关证据对公民隐私的侵害,并为人们在呈几何指数倍速繁荣的科技挑战面前保护隐私提供了理论工具;也有观点不以为然[22],指出这种做法有悖联邦最高法院将问题简明化的初衷,不利于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在实务中有效操作。
镶嵌论并非开辟了有关搜查的新标准,而是在Katz案所确立的标准框架下针对新兴科技挑战而增添新的分析途径。从Katz到Knotts和Karo再到Maynard/Jones,随着科技发展的脚步,人们逐渐认识到空间不是关于隐私的惟一堡垒,时间也是;而科技的触角所能够探及的也已不仅仅是空间维度,而是还能够利用时间上的信息积累来推断甚至获取个人信息。具体来讲,Katz案指出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非某个处所(空间),从而实现了从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从财产权向隐私权的飞跃;在随后的Knotts和Karo案中,当判断合理的隐私期待是否遭受侵害时,“空间”依然被作为考量“人的隐私”的重要甚至是惟一因素;从空间向时间的飞跃出现在Maynard/Jones案中,无论联邦法院的法官们是否意识到,他们对该案的相关探讨实际上已经引入了“时间”这一参量,而这一导入是通过镶嵌论完成的。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空间”已不再是考察有无隐私的惟一要素。人们对“空间”有了新的定位,不再认为“空间”是能够阻隔一切的完胜堡垒;同时,人们也敏感地注意到了“时间”也是构成其隐私容器的重要外壁,对某些可以侵入其“时间”领域的现代技术生发了警觉,GPS追踪设备便是其中之一。
三、车载GPS信息的证据特点及其在镶嵌论视野下的可采性分析
(一)车载GPS信息的证据特点
1.车载GPS信息是一种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车载GPS信息因为涉及卫星定位而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科技证据。具体来讲,由于综合涉及卫星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车载GPS信息可以划入电子证据之列。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而登上司法舞台的证据形式,有学者将之划分为五种类型:(1)由现代通信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2)由计算机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3)由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4)由手机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5)由其他信息技术带来的电子证据。车载GPS信息在性质上被认为属于其中第五类{3}(P.171-172)。作为一种